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家救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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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家救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救字第5號聲請人 劉忠雄 非訟代理人 辛銀珍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 盧奇文 (大陸地區人民)間請求離婚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同法第109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係就本院101年度婚字第10號請求離婚之本案訴訟聲請訴訟救助。查本院因本案訴訟之兩造住所位在新北市淡水區,業依民事訴訟法第568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之規定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本案既經移送,參照同法第10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即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書記官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