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自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自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平交易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自字第16號自訴人 陳志超 自訴代理人 許錫津 律師被告 侯家元 選任辯護人 劉建成 律師
簡文修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平交易法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雅慧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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