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77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大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澤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彭壽春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
請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係被告有無涉嫌偽造私文書情事,而該
違法犯罪嫌疑行為現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中,故
請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之規定,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等語
。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
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所謂訴
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
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
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例如當
事人或第三人於民事訴訟繫屬中涉有偽造文書、證人偽證、
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始足當之(最高法院79年台抗
字第218號判例意旨參照)。從而,在民事訴訟繫屬中,即
使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可能牽涉民事訴訟法之裁
判,但是否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法院仍有審酌之權限,並
非訴訟當事人一經提出聲請,法院即必須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可能涉犯偽造私文書之刑責,係
屬本件民事訴訟繫屬之前所發生之情事,並非訴訟繫屬中涉
有犯罪嫌疑,且相對人健行科技大學以外之相對人之部分,
均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26日以105年度壢簡字第777號
宣示判決,訴訟程序業已終結;況民事法院獨立審判,不受
刑事判決認定事實之拘束,亦無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之
必要。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訴訟,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書記官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