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0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0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00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成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字第29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成旗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復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黃成旗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2罪,經本院分別以101年度嘉交簡字第696號、101年度嘉交簡字第788號判決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簡仲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書記官潘宜伶附表:受刑人黃成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1年6月2日│101年7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1│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及案號│年度速偵字第530號│年度速偵字第656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嘉交簡字第696號│101年度嘉交簡字第78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6月27日│101年7月26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嘉交簡字第696號│101年度嘉交簡字第788號││判決├────┼─────────────┼─────────────┤││判決確定│101年7月16日│101年8月13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1│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2495號│年度執字第29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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