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5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505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威宏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一百零二年度偵字第四0八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威宏得預見任意提供自己在金融機構之帳戶供他人使用,將幫助他人掩飾犯罪所得財物之情形下,竟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恐嚇取財之不法犯意,於民國一百年九月某日,在不詳地點,將自己所有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汐止分行(下稱上海商銀汐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存摺及提款卡、密碼,交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擄鴿勒贖集團成員,供作擄鴿勒贖集團不法使用。嗣該集團其他成員,在新北市瑞芳山區架設鴿網,使如附表所示被害人所飼養飛行經過該處之賽鴿遭鴿網纏繞無法脫困而竊盜得手,並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前某時,再以不知情之 阮俊英 、 潔薇兒 (所涉幫助恐嚇取財、竊盜罪均另行不起訴處分)所申租之000000000
0、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撥打賽鴿腳環上之電話,聯絡如附表所示 黃柏堅 等人,恫稱:鴿子在其等手上,如欲取回鴿子,須將錢匯入指定帳戶等語,使黃柏堅等鴿主恐自己如未匯款,其遭竊之賽鴿可能發生被殺、剪羽毛或剪腳環而喪失比賽資格等情形,致心生畏懼,而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其指定之被告所有系爭帳戶內,共計新臺幣(下同)九萬九千五百七十八元,旋為該擄鴿勒贖集團不詳成員持提款卡至自動櫃員機將之提領一空。嗣經黃柏堅等人報警後循線查獲。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幫助恐嚇取財罪嫌。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且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犯罪地,參照刑法第四條之規定,解釋上自應包括行為地與結果地兩者而言(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台上字第五八九四號判例參照)。
三、經查:㈠本案經檢察官於一百零二年四月三十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同年五月二十八日繫屬本院,有本院收狀章戳在卷可稽。被告於本案起訴時,其戶籍設在臺北市○○區○○路(地址詳卷),居所地亦同,此有被告警詢筆錄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被告於本案繫屬法院時,其住居所不在本院轄區。
㈡被告被訴涉犯幫助恐嚇取財罪,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
之竊盜犯行無涉。而被告系爭帳戶係開設於上海商銀汐止分行,且無卷存證據足認被告係在本院轄區內將系爭帳戶交付「擄鴿勒贖集團成員」,再者,本案被害人接獲恐嚇電話之地點及匯款地點亦均不在本院轄區(詳附表,其中編號三、
四、五、九被害人,依其等接獲恐嚇電話至匯款之間隔時間,及各該被害人匯款地點,其接獲恐嚇電話之地點衡情應非於本院轄區)。
㈢至於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載「匯款地點」,實
際上係被害人匯款帳戶開立之金融機構,檢察官此部分記載顯屬誤載。又雖被害人黃柏堅匯款所使用之帳戶為設於瑞芳農會貢寮分部之帳戶,惟被害人黃柏堅係於新北市○○區○○街住處接獲恐嚇電話,至新北市○○區○○街之金融機構提款機匯款,是仍難認該部分犯罪行為地或結果地係在本院轄區,附此指明㈣綜上各情,難認本院就本案有管轄權。檢察官就被告幫助恐
嚇取財罪向本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自有未合。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考量被告應訴之便,將本案移送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劉桂金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書記官李建毅┌─────────────────────────────────┐│附表:│├──┬───┬─────┬───┬────────┬───────┤│編號│被害人│匯款時間│匯款金│被害人接獲詐騙電│被害人匯款之自│││││額(新│話地點或時間│動櫃員機所在地│││││台幣)││││││││││├──┼───┼─────┼───┼────────┼───────┤│1│黃柏堅│101年7月25│3,005│新北市汐止區康寧│新北市汐止區康││││日││街住處(本院102│寧街412號(汐││││││年6月7日電話紀錄│止農會社后辦事││││││)│處)(見本院卷│││││││附102年6月7日│││││││電話紀錄)│├──┼───┼─────┼───┼────────┼───────┤│2│ 劉福海 │101年8月5│3,525│桃園縣八德市四維│桃園縣八德市介││││日│元│路住處(見本院卷│壽路1段842號(││││││附102年9月14日電│八德大湳郵局)││││││話紀錄)│(見本院卷附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2年6月14│││││││日儲字第102011│││││││7214號函附「跨│││││││行轉帳(轉出交│││││││易)他行帳號查│││││││詢表」│├──┼───┼─────┼───┼────────┼───────┤│3│ 陳淞洲 │101年7月29│3,515│匯款前30分鐘接獲│新竹縣寶山鄉(││││日│元│簡訊(偵卷第14頁│見本院卷附新竹││││││反面)│縣寶山鄉農會10│││││││2年6月14日寶農│││││││信字第00000000│││││││91號函)│├──┼───┼─────┼───┼────────┼───────┤│4│ 范必明 │101年8月6│3,000│匯款前30分鐘接獲│苗栗縣頭份鎮中││││日│元│電話(偵卷第16頁│華路932號(土││││││反面)│地銀行頭份分行│││││││)(見本院卷附│││││││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年6月17日總電│││││││通字第00000000│││││││55號函)│├──┼───┼─────┼───┼────────┼───────┤│5│ 李炳松 │101年8月5│3,500│匯款前30分鐘接獲│彰化縣伸港鄉新││││日│元│電話(偵卷第17頁│港路425號(7-1││││││反面)│1伸濱店)(見│││││││本院卷附102年8│││││││月27日電話紀錄│││││││)│├──┼───┼─────┼───┼────────┼───────┤│6│ 王猛坤 │101年7月25│2,510│在台中市后里區住│台中市大安區中││││日│元│處接獲電話(本院│山南路343號(││││││102年9月14日電話│大安郵局)(見││││││紀錄)│本院卷附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2年6月14日儲│││││││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跨行轉│││││││帳(轉出交易)│││││││他行帳號查詢表│││││││」)│├──┼───┼─────┼───┼────────┼───────┤│7│ 賴貞如 │101年7月29│3,510│在桃園縣中壢市住│桃園縣中壢市西││││日│元│處接獲電話(本院│園路112號(萊││││││102年9月14日電話│ 爾富中 壢桃茁店││││││紀錄)│)(見本院卷附│││││││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年7月1日國│││││││世銀業控字第10│││││││00000000號函)│├──┼───┼─────┼───┼────────┼───────┤│8│ 徐光義 │101年8月5│3,508│在新竹工業區某處│新竹縣湖口鄉波││││日│元│工作現場接獲電話│羅汶路27之8號││││││(本院102年9月14│1樓(7-11羅湖││││││日電話紀錄)│店)(見本院卷│││││││附102年8月27日│││││││電話紀錄)│├──┼───┼─────┼───┼────────┼───────┤│9│ 陳秀芬 │101年7月30│3,500│匯款前30分鐘接獲│新竹縣關西 鎮明 ││││日│元│電話(偵卷第30頁│德路21號(渣打││││││)│國際商銀關西分│││││││行)(見本院卷│││││││附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關西分行102│││││││年7月2日渣打商│││││││銀SCB關西字第1│││││││000000000號函│││││││)│├──┼───┼─────┼───┼────────┼───────┤│10│ 姜義淼 │101年7月29│3,500│在新竹縣北埔鄉住│新竹縣北埔鄉長││││日│元、│處接獲電話(本院│興街1號(北埔│││││3,505│102年9月14日電話│郵局)(見本院│││││元(兩│紀錄)│卷附中華郵政股│││││筆)││份有限公司102│││││││年6月14日儲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跨行轉帳│││││││(代理交易)抓│││││││帳查詢表」)│├──┼───┼─────┼───┼────────┼───────┤│11│ 劉德雄 │101年7月25│3,000│在前往其住處(台│劉德雄於台中市││││日│元│中市○○街○路上○○○區○○街住││││││接獲電話(本院│處(地址詳卷)││││││102年9月14日電話│以電腦轉帳(見││││││紀錄)。│本院卷附102年8│││││││月30日電話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