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小字第154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小字第1545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潘瑞萍

卓駿逸

被告 王若珍 (即 馬金來 之繼承人 馬為 紘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就被告王若珍部分,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馬為紘 繼承被繼承人馬金來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玖佰叁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玖仟陸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馬為紘繼承被繼承人馬金來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原告主張:緣被繼承人馬金來於民國92年11月18日向原

告簽訂信用貸款契約,約定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

或進行現金轉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

額。詎馬金來自93年3月6日起未依約繳款,尚積欠借款本

息共計新臺幣(下同)62,939元。又馬金來已於102年10月

28日死亡,馬為紘與 馬彥霖 為其繼承人,未於法定期間內聲明拋棄繼承,而馬為紘另於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後之110年8月11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其母親即被告,且未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聲明,被告依法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馬金來之遺產範圍內,就上開借款債務負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併為聲明:被告應與馬彥霖(已於110年8月24日另行判決)於繼承被繼承人馬金來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62,939元,及其中39,655元自93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等事實,業據提出現金卡貸款申請書暨信用貸款約定書、帳務查詢明細、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5月23日中院麟家合字第1080042656號函等件為證。被告則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以:馬為紘已經死亡,要被告承擔不合理,且馬金來名下已無財產等語置辯。

二、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民法第115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馬金來於102年10月28日死亡,馬為紘及馬彥霖為馬金來之繼承人,均未聲明拋棄繼承等情,為被告所不爭,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5月23日中院麟家合字第1080042656號函可按,則馬為紘自應就被繼承人馬金來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清償責任。又馬為紘於110年8月11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其母親即被告,且未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聲明,亦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馬為紘除戶戶籍謄本、被告之戶籍騰本及本院查詢表附卷可佐,顯見本件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馬為紘繼承被繼承人馬金來之遺產範圍內,就系爭借款負連帶清償責任。被告雖辯稱馬金來名下已無財產云云,然此並不能免除其所負對繼承被繼承人馬為紘繼承被繼承人馬金來之債務於所繼承被繼承人馬為紘繼承被繼承人馬金來遺產範圍內之限定責任。若被繼承人馬金來確實未遺有任何遺產予被繼承人馬為紘,亦僅屬日後強制執行時,被告因未繼承被繼承人馬為紘繼承被繼承人馬金來遺產而無須受強制執行之問題,無礙原告為本件訴訟上請求,是被告前揭所辯,尚難憑採。

三、另原告固請求自93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惟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16%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205條、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修正之民法第205條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約定,而於修正施行後發生之利息債務,亦適用之;109年12月29日修正之民法第205條,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為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條之1、第36條第5項所明文,上開規定既已於修正公布後6個月即110年7月20日施行,是原告主張自該日後利息超過週年利率16%部分之約定即屬無效,就逾此部分利息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馬為紘繼承被繼承人馬金來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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