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補字第17號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楊鵬遠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言祐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43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書記官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