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補字第17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楊鵬遠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言祐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43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書記官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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