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63號
原告 陳信宏
法定代理人 吳至權
被告 楊證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7,39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繳納2,219元,尚應補繳7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書記官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