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63號

原告 陳信宏

被告權暘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至權

被告 楊證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7,39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繳納2,219元,尚應補繳7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書記官駱映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