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2098號
原 告 陳李素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 阮氏梅 間請求償還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3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