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補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李華進
聲 請 人 李坤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證書自書遺囑裁定確定證明書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
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
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
及家事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
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
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調解事件,除別有規定
外,由管轄家事事件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
第5條、第25條亦有明定。又關於指定或另行指定遺囑執行
人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
件法第127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就自書遺囑及調解筆錄如何執行指定遺囑執行人事務
聲請調解,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第10款所規定之家
事事件。又被繼承人 李華桃 生前最後住所地為高雄市仁武區
,有被繼承人李華桃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則依
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及第127條第1項規定,應由臺灣高
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