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港簡調字第82號
聲請人
即原告 林育嬋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許書賢 等間確認界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請確認界址,對土地所有權並無爭執,僅在請求判定界址,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其標的價額視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簡廷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書記官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