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訴字第8號
原   告  林玲伃
訴訟代理人  張書瑋 律師
被   告  康慶淋
訴訟代理人  葉銘進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2日所為
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10,4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20,8
00元」;關於「尚欠24,26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尚欠13,860
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本
件第一審裁判費,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書記官陳亭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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