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008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008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王博右

具保人王德章

居新北市○○區○○路00巷0○00號0樓之0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114年度執聲沒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德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博右因犯詐欺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由具保人王德章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之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

  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

  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王博右因犯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0萬元,由具保人王德章於民國112年4月20日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本院國庫存款收款書1紙在卷可稽。嗣受刑人本應於114年4月29日到案執行,經合法傳喚未到,復拘提無著,並合法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具保人亦未督促受刑人到案,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影本等附卷可憑。且受刑人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佐,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林于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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