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220號聲請人 顏杏娟
陳煌兒 相對人台灣金寶田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前為金寶
國際城市更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達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相對人金寶國際城市更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台灣金寶田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並以台灣金寶田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公司,爰以台灣金寶田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為相對人,合先敘明。
三、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3年3月10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債權額比例:顏杏娟,10分之6;陳煌兒,10分之4。
(四)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7,000,000元。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借款及票據債務。
(六)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04年3月7日。
(七)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十)違約金:依照每萬元每逾一日以20元計算違約金。
(十一)其他擔保範圍約定: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對債權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實行抵押權之費用所生之債權及債務不履行之賠償金。
(十二)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金寶國際城市更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金寶國際城市更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103年3月7日向聲請人⑴顏杏娟⑵陳煌兒借款⑴3,000,000元⑵2,0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⑴⑵清償日期均為103年6月10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已屆清償期均未依約償還,計尚欠本金⑴3,000,000元⑵2,0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四、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債務人及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等影本及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洪達華最新戶籍謄本正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區○○○段││814│建│3276.05│115/10000│└─┴───┴────┴───┴───┴──────┴─┴─────┴──────┘┌─┬──┬───────┬────────┬────────────┬────┐│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35│興華段814地號│商業用│10層:98.53│陽台:5.81│全部│││││鋼筋混凝土造│合計:98.53│││││├───────┤共16層││││││○○○區○○路2││││││││段135號10樓之3│││││├─┼──┼───────┼────────┼──────┼─────┼────┤│2│36│興華段814地號│商業用│10層:219.31│陽台:9.92│全部│││││鋼筋混凝土造│合計:219.31│││││├───────┤共16層││││││○○○區○○路2││││││││段135號10樓之2│││││├─┴──┴───────┴────────┴──────┴─────┴────┤│共同使用部分:││⒈興華段745建號,面積:7137.8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7/10000。││⒉興華段745建號,面積:7137.8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71/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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