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26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衛明4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扣押物(103年度聲沒字第2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內政部警察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員警於民國101年10月2日,在臺南市○區○○路4段之小北夜市內,查獲被告張衛明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於102年4月23日以102年度偵字第488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足稽。惟該案中和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HELLOKITTY」、「MYMELODY」;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DORAEMON」、「小叮噹」;日商雙葉股份有限公司「蠟筆小新」;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Rilakkuma」;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Disney」、「DISNEY」、「POOH」、「MICKEYMOUSE」、「MINNIEMOUSE」等商標圖樣之商品,係被告所有且供販賣之物,業經其供訴明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及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再者,本件被告行為後,商標法於101年7月1日修正施行(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原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於修正後移列至同法第98條,且內容修正為「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新舊法之規範尚無不同,僅條號移列,且酌將文字修正。又沒收本質上屬保安處分性質,非關於刑罰權規範事項,而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逕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三、經查:被告張衛明前因上開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488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以102年度上職議字第523號駁回再議而確定在案,有該緩起訴處分、再議駁回處分書各1份(102年度偵字第4880號卷【下簡稱偵卷】第24至25反面、第31頁)在卷可稽。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共306件確係仿冒之商品,已據被告供承在卷,且有扣押物品清單、鑑定報告書(見偵卷第7至8頁、警卷第29至31、40、44頁)可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押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哲萍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1│仿冒HelloKitty行動電話護套│130個│││││├──┼──────────────┼───┤│2│仿冒拉拉熊行動電話護套│51個│││││├──┼──────────────┼───┤│3│仿冒迪士尼行動電話護套│81件│││││├──┼──────────────┼───┤│4│仿冒美樂蒂行動電話護套│4件│││││├──┼──────────────┼───┤│5│仿冒多啦A夢行動電話護套│7件│││││││││├──┼──────────────┼───┤│6│仿冒蠟筆小新行動電話護套│10個│││││├──┼──────────────┼───┤│7│仿冒小熊 維尼 吊飾│4個│├──┼──────────────┼───┤│8│仿冒多啦A夢吊飾│2個│││││││││├──┼──────────────┼───┤│9│仿冒米奇耳機塞│17個│├──┼──────────────┴───┤│共計│306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