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1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世原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世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世原前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7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01年3月23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及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林世原:⑴、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96年3月13日以95年度上易字第1592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⑵、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96年4月13日以96年度易字第1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⑶、再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本院於96年9月28日以96年度訴字第66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⑷、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96年10月17日以96年度易字第44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5月確定;⑸、因偽證案件,經本院於96年10月30日以96年度訴字第6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是本院為本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而受刑人於民國96年4月30日入監執行及接續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3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4055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年11月29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72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1年9月18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公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在卷可參,是核本件聲請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辛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書記官劉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