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原投交簡字第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原投交簡字第4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田右丞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23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田右丞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補充更正如下:
㈠犯罪事實欄部分:
⒈關於被告田右丞是否持有合法駕駛執照之狀態應補充為「其未領有重型機車駕駛執照,為無照駕駛」。
⒉關於被告服用酒類之名稱補充為「食用雞酒」。
㈡證據並所犯法條欄部分:
⒈應將「埔里基督教醫院檢驗報告單、埔里基督教醫院診斷
證明書」分別更正為「埔基醫療財團法人埔里基督教醫院檢驗報告單、埔基醫療財團法人埔里基督教醫院診斷證明書」。
⒉刪除「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
單」之記載。
二、本院審酌被告:⑴前於民國98年間即曾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投交簡字第622號判決判處拘役30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其對酒醉騎車行為之危害及將涉刑責等情,當知之甚明,竟仍不知悔改,於服用酒類後仍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經測得血液中酒精濃度值為239.2mg/dl,換算百分比濃度為百分之0.2392,達百分之0.05以上甚鉅;⑵確因而肇事,並致己身受有如上所述之傷害情形;⑶兼衡犯後尚知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
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廖健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洪正昌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字第2341號被告田右丞男23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南投縣信義鄉○○村○○巷0○0號居南投縣○里鎮○○路○段○○○號6樓之7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田右丞前於民國98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投交簡字第622號判決判處拘役30日確定。
詎其仍不知警惕,於103年5月16日中午12時許,在位於南投縣○里鎮○○路○段○○○號6樓之7居處飲用酒類後,仍於酒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里鎮○○路往臺中方向行駛。嗣於同日13時58分許,行○○里鎮○○路與西安路口時,因不勝酒力,不慎與由 鄭斐云 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發生碰撞,田右丞因而受有頸椎第6、7節、胸椎1、2、3節閉鎖性骨折、右肺挫傷、右第4肋骨閉鎖性骨折併血胸等傷害,經警據報前往處理,並將田右丞送往埔里基督教醫院急救,後委由該醫院抽血測得其血液中酒精濃度為239.2mg/dl即百分之0.2392,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田右丞經本署傳喚而未到庭。惟被告於警詢時對於其於上揭時、地酒後駕車並肇事之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鄭斐云於警詢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埔里基督教醫院檢驗報告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埔里基督教醫院診斷證明書、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份及現場照片7張附卷可稽,足徵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而本件被告抽血測得其血液中酒精濃度為239.2mg/dl,即達百分之0.2392,已超過於血液酒精濃度百分之0.05之標準,是被告上開公共危險罪嫌,應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檢察官王晴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