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補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補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補字第17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宮本 代理人 黃正琪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附表所示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書記官李瑞芝附表:
一、聲請人於民國100、101年有無工作?有無兼職?請詳細列表陳明100年至聲請時各月收入金額及2年內所得總額,並提出證明文件(薪資單、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如聲請人前2年度無工作,如何支付生活費用及扶養費?
二、聲請人每月支出(未包含扶養費)達新台幣(下同)22,624元,距內政部公布之102年台北市最低生活費用14,794元有7,830元之金額差距,請說明原因,並請檢附每月膳食費、租金、水電瓦斯費、電話費等支出收據。
三、聲請人於100年迄102年6月之前居住地為何?是否亦為租賃?租金若干?請提出相關證明。
四、聲請人父母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若有,應詳細說明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又聲請人配偶有無工作?聲請人父母及配偶是否領有津貼及其他補助(如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低收入戶補助)?請提出明細及證明文件。
五、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聲請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七、聲請人及其扶養親屬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2年內)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八、有無以聲請人或其子女、扶養親屬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保險契約?請提出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文件及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