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交上訴字第25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交上訴字第25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上訴字第2530號上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盧永盛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2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趙春碧法官余仕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