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字第17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聲字第17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766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5年度上訴字第3098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家中有年邁雙親,皆已六十多歲,且父親日前車禍腿部骨折,行動相當不便,母親身體經常不適,學歷又不高,不能找工作,維持家庭開銷;家中另有一小孩皆由妻子一人照料,妻子又患有憂鬱症須長期服藥控制病情,也無法工作。付不出房租,將面臨困境,家庭狀況陷入瓶頸,急待被告能交保回去處理,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三、按羈押被告之目的,在於確保訴訟程序之進行、確保證據之存在及真實、及確保刑罰(保安處分)之執行,而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法院自得就具體個案情節予以斟酌決定,如就客觀情事觀察,法院許可羈押之裁定,在目的與手段之間衡量並無明顯違反比例原則之情形,即無違法或不當可言。查被告涉犯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並涉有共同常業詐欺罪,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2百萬元。觀諸其犯罪情節,顯屬犯罪嫌疑重大,並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暨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等之羈押事由,本院審酌全案卷證及被告上揭聲請理由各情,認前開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5年10月3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黃俊明法官莊明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素秋中華民國95年10月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