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度上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上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3年度上字第144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方春意 律師
盧俊誠 律師複代理人 蔡建賢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郭福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就甲○○上訴部分,原已於民國96年3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但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另就乙○○上訴部分,則於視為合意停止後,認有必要而依職權續行訴訟,並均指定於96年3月27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金石法官林健彥法官林紀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
書記官楊茱宜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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