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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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字第288號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楊振芳 律師被上訴人戊○○被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丁○○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坤棋 律師被上訴人乙○住彰化縣埤頭鄉和興巷356之2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三項關於「編號戊面積一二九八平方公尺分歸 林清華 取得、編號己面積六九零平方公尺由兩造依原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記載,應更正為「編號戊面積一二九八平方公尺分歸甲○○取得、編號己面積六九零平方公尺由除甲○○以外之共有人,按戊0000000分之七三一一、乙○一六三七零分之一六三七、丁0000000分之一四九二、丙0000000分之五九三零之比例保持共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
法官曾謀貴法官李平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江丞晏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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