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05年度花小字第7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沈泰昌
訴訟代理人 潘俐安
被 告 曾清海
上列當事人105年度花小字第7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5
年4月27日上午10時40分在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公開宣
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沈士亮
書記官 劉昆鑫
通 譯 何靜惠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參萬玖仟零貳拾陸元,及中自民
國(下同)93年11月24日起至93年12月23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8.25計算之利息,及自93年12月2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劉昆鑫
法官沈士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
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書記官劉昆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