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簡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428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淑芬 間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95,37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程序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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