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5年度南小字第54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張皇智
被 告 周安輝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南小字第54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
05年4月27日上午11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18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家瑛
書記官 吳俊達
通 譯 郭廷宏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壹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96年7
月1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
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壹仟捌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96年7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吳俊達
法官張家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