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簡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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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480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沈彥任
徐文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子偉 、 許美玉 間請求塗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被繼承人 黃正雄 之繼承系統表
,並以書狀補正追加被告之姓名、住居所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應完整),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主張撤銷被告間之遺產分割協議,惟請求撤
銷遺產分割事件係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以全體繼承人為
共同被告,而原告並未查明全體繼承人姓名並以之為共同被
告,自屬當事人 不適格 ,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
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書記官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