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小補字第48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複代理人 馬宗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惟守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萬肆仟玖佰貳拾陸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