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小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小補字第48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複代理人   馬宗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惟守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萬肆仟玖佰貳拾陸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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