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范秀慧 臺北市○○區○○○路○○○號
被 告 馬永林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南小字第297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5年4月27日上午09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二
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淑卿
書記官 張豐榮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陸佰貳拾捌元,及其中①新臺幣
肆萬捌仟陸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4.25計算之利息;②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參拾肆
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張豐榮
法官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書記官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