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139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394號
原   告  王夢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000000000000(中國信託帳戶)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0,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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