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88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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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8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889號原告 徐志瑋 被告 李建筵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始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否則即不得提起,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受理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8年7月31日以108年度訴字第1920號,起訴被告李建筵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起訴書附表所列被害人共75人,並不包含原告徐志瑋在內,故原告並非因被告本案被訴犯罪事實之犯罪而受損害之人。
是本件原告起訴顯非適法,依首揭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丁智慧
法官陳翌欣法官黃如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念豫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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