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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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6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添壽被告黃月蕊上列一人林一哲律師選任辯護人上列被告等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所為之判決,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欄內第二行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九條第一)「款」之記載應更正為「項」。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又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最高法院41年台抗字第66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茲查,本件原判決(含原本及正本)主文欄「蘇添壽共同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九條第一款之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部分,其內第二行關於第七十九條第一「款」之記載,顯為該條文第一「項」之誤繕,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判之本旨,揆諸首揭規定及解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綵君
法官簡璽容法官李宜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慕先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