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187號被告 邱志豪 即 邱文忠 之承.上列兩造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應命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邱志豪為邱文忠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被告邱文忠於起訴後之民國100年12月20日死亡,有卷附除戶戶籍謄本可憑,而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被告邱文忠在有繼承人承受訴訟之前,訴訟程序當然停止,被告迄今亦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茲經本院依職權查明被告邱文忠之配偶 劉彩禎 、女兒 邱曉紋 、 邱雅婷 均拋棄繼承,兒子邱志豪為被告邱文忠之唯一繼承人,此有戶籍資料及調閱本院101年度 司繼字 第337號拋棄繼承、101年度司繼字第328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卷宗可稽,故本件訴訟關於被告邱文忠自應由邱志豪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挺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書記官童淑芬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