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1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1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1991號債權人嘉德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 侯百能
號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裕毛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佐源營造有限公司蔡國珍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佐源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書記官謝坤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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