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329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喬培欣 (BETSYJOLIN)
納街NE2035號2035CarolinaDr.NE,CedarRapi
ds,Linn,lowaU.S.A.號公寓2681號2681S.COURSEDR.#1O4POMPANO
BEACH,FL.33069U.S.A.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宗德 間因101年度婚字第329號離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十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書記官黃舜民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