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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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329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喬培欣 (BETSYJOLIN)
納街NE2035號2035CarolinaDr.NE,CedarRapi
ds,Linn,lowaU.S.A.號公寓2681號2681S.COURSEDR.#1O4POMPANO
BEACH,FL.33069U.S.A.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宗德 間因101年度婚字第329號離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十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書記官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