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家訴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更字第1號原告 伍國樑 上列當事人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陳報原告因分割遺產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及補正被告姓名、住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壹、按提起家事訴訟,應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家事事件法第38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所明定。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貳、本件原告起訴,並未載明被告(須為原告以外其餘繼承人)姓名、年籍資料及住所或居所,且未據繳納裁判費,於法不合。又原告於訴狀雖有記載系爭遺產之總價值,惟未表明原告因分割遺產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明,本院無法逕為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致無從裁定命補繳裁判費。爰定期間命補正,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叁、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書記官張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