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1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1631號聲請人 凃雅慧 (即先峻實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先峻實業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0一年十月十五日起展期至民國一0二年四月十四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先峻實業有限公司清算人,嗣曾聲請延展清算而應於民國101年10月14日止清算完結,惟因該公司尚有稅捐債務仍待處理,致無法於上開期限內完結清算,為此再次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01年度司聲字第507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02年4月14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