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19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1942號債權人台根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周俊廷人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彭畢緩 、寶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台根企業有限公司是否為本件債權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確認本件債權人之正確名稱為何,併請提出狀末與債權人名稱相符之印文。
㈢確認債權人台根企業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遞狀更正之。
㈣確認彭畢緩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㈤確認債務人姓名彭畢緩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㈥確認債務人寶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遞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書記官李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