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20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20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2086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代理人 曹訓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邱仁宗邱金來 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命債權人確認請求標的及數量(聲請狀內載明為「債務人指(邱仁宗、邱金來)應給付....」,惟請求原因事實欄及證物則為「債務人邱仁宗、保證人邱金來」,故函請具狀確認。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書記官劉玥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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