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800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80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刑事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800號抗告人甲○○相對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代表人乙○○檢察長上列抗告人因有關刑事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96年度訴字第80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為行政訴訟法第265條所規定。
二、本件抗告人對相對人就有關刑事事件,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因其起訴狀未載明「起訴之聲明」,且其所載被告「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代表人乙○○」語意不明,其內容不合上述規定,前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下同)96年9月28日以96年度訴字第800號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補正,查該裁定係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既無准許抗告之特別規定,即在不得抗告之列。抗告人對之提起抗告,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72條、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呂佳徵
法官蘇秋津法官林勇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書記官黃玉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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