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408號原告峰允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長龍水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千輪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提起第一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2,879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1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3紙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謂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胡晏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顏子仁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