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壢交簡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被告甲○○之法定代理人。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刑事訴訟法第49
2條第2項之規定,該起訴之程式於刑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之訴狀並未表明被告甲○○之法定代理人,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6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交通法庭法官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伊羚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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