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9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942號原告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甲○○複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壹萬肆仟肆佰叁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零玖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零玖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書記官顏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