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4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臺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范坤棠 律師上列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叁月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九日將其收押,並於九十七年一月二日裁定自九十七年一月九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二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陳鴻清
法官朱嘉川法官劉安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盈真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