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358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吳政儒
陳碧丹 被告 梁金塗 訴訟代理人 王唯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2月17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淑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