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2年度訴字第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2年訴字第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82年度訴字第740號原告 徐瑞鴻
李月仁 徐季伍 徐福潭 李福田 李福全 李建標 徐岳鴻 徐月姣 李福隆 被告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金燕 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 律師
李文欽 律師 蔡詩郎 律師 姜勝展 蔣瑞芝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徐瑞鴻、李月仁、徐季伍、徐福潭、李福田、徐岳鴻、李福全、徐月姣、李福隆、李建標為原告 徐新妹 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徐新妹於民國91年2月4日死亡,其繼承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查徐瑞鴻、李月仁、徐季伍、徐福潭、李福田、徐岳鴻、李福全、徐月姣、李福隆、李建標為原告徐新妹之繼承人,有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爰依職權裁定命上述繼承人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書記官江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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