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358號上訴人即被告 梁金塗 被上訴人即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吳政儒
陳碧丹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2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3年3月31日、103年4月8日分別送達予上訴人及其送達代收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按是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淑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書記官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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