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8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873號具保人即被告 蔡淑娟 指定辯護人 王建宏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淑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蔡淑娟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前於偵查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6,000元,由被告自行出具現金保證後加以釋放一節,有該署刑事保證金收據附卷可參。茲被告經本院依其住居所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且前經合法通知如未遵期到庭、將依法沒入保證金之法律效果,有本院送達證書、被告戶政資料查詢結果暨在監在押資料表,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函附報告書在卷可稽,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其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呈
法官朱世璋法官陳薏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書記官陳怡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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