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監宣字第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517號聲請人 蔡建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國祥 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為家事事件法第171條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受監護宣告之人蔡國祥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即民國103年1月15日死亡,此有蔡國祥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足參,應由本院依上開規定,裁定本案程序終結。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書記官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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