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376號上訴人即被告 徐永誠 被上訴人即原告 鄭石象
鄭黃鳳綢 鄭允婷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鄭吉宏
葉采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民國102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伍萬玖仟柒佰壹拾貳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徐永誠對於民國102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10,1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712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清怡
法官陳振嘉法官溫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書記官張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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