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0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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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0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05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有限責任台北縣淡水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呂子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玲玲 (即 吳善九 之繼承人)、 吳吉如 (即吳善九之繼承人)、 吳心止 (即吳善九之繼承人)、 吳佳軒 (即吳善九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謄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繼承系統表。。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